丁忧:原指遇到父母丧事。后多专指官员居丧。古代,父母死后,子女按礼须持丧三年,其间不得行婚嫁之事,不预吉庆之典,任官者并须离职,称“丁忧”。源于汉代。
宋代,由太常礼院掌其事,凡官员有父母丧,须报请解官,承重孙如父已先亡,也须解官,服满后起复。夺情则另有规定。后世大体相同。清代规定,匿丧不报者,革职。《汉书.薛宣传》:“宣有两弟明、修,后母常从修居官......后母病死,修去官持服。”
《宋史.礼志二八》:“咸平元年,诏任三司、馆阁职事者丁忧,并令持服。又诏:‘川陕、广南、福建路官,丁忧不得离任,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,许其终制。”
《吾学录.丧礼门二》:“丁忧事例”。
《会典》:“内外官员例合地制者,在内(在朝)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,在外(在地方)由该抚照例题咨,回籍守制。京官取具同乡官印结,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......开明呈报,俱以闻丧月日为始,不计闰二十七个月,服满起复。”又“督抚丁忧,不得遽行送印,其任内文卷,择司道一人代行,听候谕旨方准离任。”
死者安葬以后,孝子要居丧、一服的孝子要居丧三年。
“丁”字,在我国古代的用法就是相当于现代汉语“遭受“的意思,所以历史书籍里面的丁忧、丁艰、丁外艰、丁内艰的意思分别如下:
丁忧
解释:指朝廷官员的父母亲死去,然后此人要回祖籍守制,总共三年,这就叫做丁忧。
出处:《晋书·袁悦之传》:“始为谢玄参军,为玄所遇,丁忧去职。”